知滿天教育網 發布時間: 2018-10-08 信息來源: 點擊數:次
一、簽發和簽署的區別
1、簽發與簽署的作用不同。簽發是在發文底稿簽署意見,或在上行文中注明簽發人姓名以示對文稿的內容和行政效力負責,防止弄虛作假,便于查明責任,但在落款處必須加蓋單位印章。而簽署卻不加蓋單位印章,簽署姓名或加蓋簽名章,代表公文的作者,證實公文的執行效用。
2、簽發與簽署的位置不同。簽發是由機關負責人最后審定文稿時,在底稿發文簽上簽署意見,簽發的定稿并不向外發出,只保存在本機關,需要注明簽發人時,在正本發文字號右側注明。簽署是在向外發出的正本落款處簽字,而不是在公文的底稿上簽署。
3、簽發與簽署所適用的行文關系不同。在撰寫公文時,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平行文、下行文可以注明簽發(會簽)人,也可以不注明簽發(會簽)人。而簽署既要在各級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等下行文上進行簽署,也應當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國家權利機關提出的議案等平行文上簽署。所以簽發主要適用于上行文,而簽署則適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
4、簽發和簽署在行文中的程序不同。簽發是在擬稿、核稿后由領導人簽寫意見形成定稿,作為繕印正本的依據,而簽署是在簽發后繕印的正本上簽署姓名和職務,即簽發在前,簽署在后。
二、議案和提案的區別
“議案”屬于法定公文,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并要求人大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提案”是人民政協的專用術語,是指參加政協的單位或者委員個人向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1、二者提出主體范圍
第一是提出主體不同。不論哪一級的人大代表個人無權提,其中,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地方則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可以提出議案。而關于“提案”,政協委員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人數不限。
2、立案方法不同
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便予以立案。
3、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便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只有決定如何辦,怎樣辦好。而“提案”沒有人大議案這種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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